if (time()-strtotime('2006-05-05') > 2592000) { $is_old_post=1; } else { $is_old_post=0; } ?>
根據這學期上的網路法所學的一點心得,網摘這類型的分享並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如果說有侵權上的行為,最多也是只能找出原發表者加以要求賠償.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普及層面是有cover到網路的層面.
我們反個方向想,bbs的言論或是翻譯或是剪取報章雜誌的資料加以轉貼,也可以說是另一種網摘的形式.
想法很多,剛考完試,等以後有機會再來寫寫相關的言論自由與可能牽涉的法律問題.
就目前所學,即使未經過授權,加以引用或是摘錄,是不會有問題的.
Section 230 of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Posted by: 馬瓜 發表於 2006.05. 6 06:23 AM不管是走哪一種形式
基本上My Share的網摘應該都是意在推薦
雖然說事前同意可能不需要
但如果被推薦的一方如果事後發現了, 要求拒絕
表示不希望自己的文章被某某引用
即使引用行為合法
對方的理由可能也跟法律或網路自由、授權無關
如果對方的意思已經表達得很明確
那應該尊重原作者的個人意願吧
我覺得其實是很單純的處理方式的問題
嗯嗯,當然!
就像您所說的,如果被摘用或是被引用者拒絕,當然必須尊重原作者的個人意願.
美國在這近年來所引發關於Section 230的爭議,其實很多正像您所說引用錯誤資訊,或是片面資訊,造成錯誤印象而導致糾紛.
但基於橫平法則的適用,公眾利益下的資訊流通和私利益的智產保護,目前美國趨勢是資訊流通為主以順應網路世界的潮流!
但已經有人呼籲必須修法來保障私人利益,且這不在少數,而這也正是台灣目前所可能面臨的現象,如何制定妥善的法律來保障平衡私人與公眾利益,這很有趣也有待我們大家一同去思考.
小弟僅是提供一點點法律上的看法,如有冒犯,還請您見諒.
Posted by: 馬瓜 發表於 2006.05. 6 03:52 PMhttp://www.eroach.net/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6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有此理」
Posted by: ROACH 發表於 2006.05. 6 05:06 PM對Roach的那篇我有一點想法
我覺得有一點反應過度了
也許被推薦的網站拒絕
甚至批評
會讓剛起步的網摘師很挫折
但其實這可以輕鬆處理
有人不領情就算了,推薦別人啊
推薦跟被推薦應該是兩情相悅的事情吧
而網摘推薦的公信力
也應該是在這些挑戰和回應下逐漸累積的
雖然在這次的事件裡有一方先扯到法律跟商業利益的話題
但在Roach跟其他網友的討論裡
已經很清楚地聲明了智邦的立場
我不覺得網摘師引用文章有什麼問題
也不是每個網友都一定會討厭被摘
換句話說
要是對方有禮貌的婉拒
大家彼此客氣的回應
那照一般網路上引用的慣例
可能就只是把連結取消完事吧
因此,我會覺得沒有必要大費周章地
引用網路言論自由這個已經被討論很多次的話題
來保護智邦旗下的網摘師
在CC已經推廣蠻久的基礎下
我覺得值得討論的不在於權利
而是遇到網路上千奇百怪抱怨時的處理態度
著作權和商業行為在這裡是兩回事,但在許多判決中whether it is for commercial purpose/use也有被討論過,且是廣泛被討論!
很多事情都會牽扯到商業行為,但看要怎麼去定義他,如果說網摘只是智邦的一小部分,那又必須從他們的立場與目的去看~是否營利,從中獲得多少利益,所須人力費用,電腦資源等......
我不知道為何這樣可以很生氣很憤怒,也許我腦袋很笨吧!?
但想說的重點是,不願意參與,我相信要求網摘師拿下連結或是以後不再使用該部落文章應該都不是問題吧.
不懂也不解
一樣老話一句,如有冒犯之處,還請大家包含見諒.
希望大家平靜一點了......
Posted by: 馬瓜 發表於 2006.05. 7 08:21 AMlisamin
報社、出版社、雜誌社、大型網站幾乎通通都是商業組織,如果商業組織就不能摘錄他人的著作,資訊傳播將會遭受極大的阻礙。
你的著作被使用,不代表你認同使用人、或你參與了使用人的行為。
Posted by: ROACH 發表於 2006.05. 7 09:09 AM請問一下該如何拒絕才算「有禮貌的婉拒」?
在我之前也有人不願意被放上網摘,卻還是被放上去了。被逼的發了一篇文章後,才把連結拿掉。
那麼,我想禮貌的婉拒時,對口單位是什麼?網摘師或是智邦?
一個新東西在發展時,必然會遇到一些問題跟質疑,好好解決問題跟溝通,才是一個好企業該做的事。在這個事件中,也有網摘師在摘與不摘中覺得疑惑,blogger和網摘師之間覺得尷尬,真不知道這樣的處理方式到底解決了什麼事情?
roach:
關於這你寫的〔關於網摘:其實這樣的感覺還不錯啦〕
http://www.eroach.net/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7
得解釋一下:我沒有「怒」了,只是舉兩個例子掉個書袋供大家討論參考罷了。你以前跟我打過筆戰應該知道,我要真怒了反而是會閉嘴的。
敝人向來很少因為情緒撰文。因情緒所寫的東西通常都會在未來後悔。
特此聲明以免造成讀者閱讀本文時產生誤會。
paraf
之前我們是由網摘師回報後刪除,在「網摘精華」區可以連結到網摘師的 blog 。不過,你提醒得好,我們應該可以建立更清楚的通報管道。
Jeph
我想的怒,是那種日本漫畫式寫個大大的「怒」、臉畫得大大的逗趣畫面:XD 不過,大概有點詞不達意吧。
Posted by: ROACH 發表於 2006.05. 7 05:23 PM可能這類的話被roach講出來都會覺得應該放在「正經」的那一邊吧:p
說正經的,有兩個建議,消極但快速的作法,是盡快成立提供回應的管道,讓「反應機制」可以快一點(比如說,網友是要跟網摘師反應,再由網摘師向工程師回報,還是網友可以直接到某個地方回覆,讓工程師處理),這樣一來可以避免不斷的個案處理,二來問題回應的累積,會形成資料,幫助網友瞭解,遇到類似的問題也可供查詢。
積極但是耗時的作法(不過這也不是智邦該負的責任就是了),其實是對「積極宣告個人權利」正面的宣導,讓個人在感覺被侵權之前,先主動讓他人(這面對的應該不僅是網摘師,而是整個網路世界)理解個人期待別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著作。等到感覺侵權後再互動,通常為時晚矣。
不過我一直覺得CC授權這樣的概念最完善的作法,應該一如roach之前曾說「分類RSS才是王道」一樣,至少對每種類別可以選擇不一樣的開放程度。以「一個網誌」當作單位,用一個貼紙或一種宣告作「全有」或「全無」的授權,說實在並不符合網路文化特性。
亂扯完畢,下台一鞠躬XD
Posted by: 雨漣 發表於 2006.05. 8 02:48 PM我不覺得上面第一種作法是消極耶
不過ROACH想像的畫面真的很逗趣
(所以就接上上下下左右前enter發大絕招啦?....^^)
最近關於海洋音樂祭...產生了令人無奈的結果。
對於深愛音樂的我們,是不是應該發出一點微薄的聲音?
http://blog.yam.com/lomofever/archives/1617184.html
http://blog.yam.com/valentino/archives/1620526.html
跟您這篇文章似乎有點離題了...Sorry ^_^
Posted by: 滾亮 發表於 2006.05.16 07:58 PM版主您好:
我是世新大學的學生,
目前正在從事部落格的研究,
想請您幫個忙、填份問卷。
可以的話還望您多多轉寄、宣傳,
在此先謝過您了!
詳細資訊請至:
http://blog.yam.com/orangefish/archives/2516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