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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15日

[代貼]何穎怡對日前「搖頭花」串連風波的說明

[網誌經]
(商周出版社選書顧問何穎怡借用敝網誌,對日前"發生的爭議":http://blog.yam.com/judie35/archives/187575.html提出說明)
我從昨天一直反省到今天,得到幾個結論; # 我必須承認我是一個「有媒體勢力」的女人 # 我必須承認我的確深諳媒體操作 # 我必須承認我的確有意識地利用部落格 # 我必須承認我在製造一些話題讓媒體不得不跟 # 我必須承認操縱的過程,包含在我所謂的「企劃完成度」的快感裡面 我反省自己的地方是 # 當我擁有這麼多blogger所沒有的權力時,我應謹慎審視自己是否濫用「被害者」姿態 # 雖然我不能苟同小資、小文藝就不屬於被害者階層 # 然後我也很大聲告訴blogger,這本書萬一有事,作者絕對沒事,是我們家老闆有事啦!!!! # 因為如果真的被炒成禁書,絕對無利可圖,他們對書本的回收機制太不了解了 這次發動部落格大作戰,最深度的考慮其實是 # 我可以在六月十七日才發動大眾媒體宣傳 # 但是我知道大眾媒體都喜歡重口味,他們不會把這本書的理念宣傳得很好 # 我不希望報紙把這本書寫成「嘩眾取寵、藉機炒作」的書 # 但是我的書介與那封信,對本書的出版概念有比較透徹的說明 # 我希望blogger們能有機會讀到這些文字, # 他們的第一印象不是來自撒狗血的報紙與電視台上面那種可怕的玩意兒 # 這樣,我會失去這本書的真正讀者 # 我兩年多年的心血全部泡湯 # 因為我非常相信真正會喜歡這本書的人就是blogger 最後,我只想講 # 這本書跟刑法的衝突是「教唆犯罪」與「犯罪告白」 # 是公訴罪 # 教唆犯罪,有很大的法官裁量空間。 # 但是作者被保護得很好。如果要罰,應該是罰我們老闆。 # 是刑法。 就這樣。



blog, 災難, 閱讀, 藥物, 回應, 串聯 | 由 jeph 發表於 2005.06.15 03:03 PM| 引用(5)

引用
[ Blog Worker ] 工頭堅部落 於 <【我在忙什麼】風起雲湧部落圈‧東奔西走工頭堅> 引用本文
文摘: 這個標題,是我今日MSN的ID,基本上體現了近幾日的心情;乍看容易令人誤解,彷如工頭是為了部落圈之事在努力奔走著,不過其實是兩回事。近況簡述如下。 1. 周一晚上從金邊(柬埔寨)飛回...
引用時間: 2005.06.16
Jas9 Taipei. 於 <讓我們來歌頌一些狗屁倒灶的事> 引用本文
文摘: 我從Richy's Blog (兼營網摘服務)那裡一路衝浪到這篇代貼,再來到搖頭花: 我們又&...
引用時間: 2005.06.16
下午三點半 於 <搖頭花部落格大作戰(自省)> 引用本文
文摘:

一大早起床懺悔。

昨天跟教授聊到這個事件
前因後果提了一遍。
我問她:這樣做合適嗎?
她只說了一句:


引用時間: 2005.06.17
甜蜜旅程 於 <[words] 雙面刃> 引用本文
文摘: 這次的宣傳引起軒然大波,結果如何呢?
引用時間: 2005.06.20
bodu's呱呱嚕啦啦 於 <搖啊搖,搖到資本主義毀滅> 引用本文
文摘:

慢出心聲,不是家累重,是腦子蠢,裝得少,想得慢。趕不上熱潮,還是忍不住插嘴表態,給自己貼貼紙。

基於言論自由,即使反對使用/濫用藥物/吸毒,都不該禁止這書得問市。


引用時間: 2005.06.24

迴響

確實,
我也不希望看到這本書是先被電子媒體介紹成可怕的玩意兒。
不過無論如何,
這一切在部分人的眼中,
會變成是何小姐為了實現個人心願的操弄。

(其實如果是那又怎樣?他們可以選擇不被操弄)

有些人說,
這本書主要是在探討用藥經驗,跟同不同志、污不污名無關,都是其他另外的議題,
但我深知這是不可能的事啊。

就像在那個討論串上,
即便最原先的發文者並沒有講到什麼同不同志的,
但後續跟進的就會有人扯到這一些。

Posted by: 凱爾 發表於 2005.06.15 05:44 PM

我或許在狀況外,但想問一下
「搖頭花」已變成禁書了嗎
或者多數人認為不該上市?
"姑媽"的聲明像是又一篇宣傳稿
哈~我並無不敬之意,而是更積極面地
讓人去討論用藥安全的意見
"姑媽"的擔心,我猜,主要是
這社會之封閉僵固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唉~好無力吶~

對於"E",我有過美好的些許記憶
並且能不再使用而反覆溫習
也有過恐怖的感受(成分不佳)
並決心禁絕
但我認為帶給人的歡愉或禍害低於煙酒
我常幻想,全台官員或民意代表有"E"經驗的話
台灣可能更美好一點吧~

Posted by: 發表於 2005.06.15 09:41 PM

我並不是很確定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選擇不被操弄」。

很常見的情況是,當發現自己被操弄時,已經來不及,操也操過了,操弄人要的效果也達到了。

能夠一開始就看出操弄是否為操弄的,畢竟不是全部的人,當然被操弄過之後仍不覺得那是操弄的,也不少。

只是這段時間,對於部落格圈所謂的自由發聲,抵抗壓迫,有了更深的體會。換了位置,抵抗壓迫的人可能就成了壓迫者而不自知。

Posted by: miao 發表於 2005.06.15 10:22 PM

這本書啊,將會是照妖鏡
會把人們精神底層最深最潛在的焦慮與恐懼給召喚出來
這個社會或某些人怎麼看待這本書
以及在這本書背後的社會內化價值、刻板印象、道德潔癖等衝突
拉張椅子等著看吧。:)

Posted by: hussard 發表於 2005.06.16 12:58 AM

"但是作者被保護得很好。如果要罰,應該是罰我們老闆。 ""
別想的太簡單!真要查出作者是誰,會查不出來嗎?我是念法律的,也參與過訴訟程序,要如何去查線索與證據,不難,何女士,您的想法太單純了..!!

Posted by: 作者確定找不出來嗎? 發表於 2005.06.16 09:27 AM

刑法
第262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第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換言之,只要這本書有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責任,任何人都可以告發....,而被告發的對象可能是出版社老闆,也可能是作者!!

至於如何查作者是誰,這裡提供我個人的看法

一、有出版就有版稅,到時候可以就版稅的資金流向,查詢版稅流入何帳號,或者每年報稅的時候,逐一清查貴公司的扣繳憑單

二、兩位作者的IP:兩位作者曾經在網路開設新聞台,雖然已經刪掉文章,但是要請網路公司追查,問題不大!!若是查不出來,請問該新聞台的留言板上,若是滑鼠反白後,其實會出現留言者的IP,試問,即使兩位作者已經刪除留言版的留言,敢百分之百說沒有讀者不會紀錄這些資料?從IP去追查作者,應該不難吧!!另外作者也發行過電子報,這也是可追查的線索之一!!

三、電話紀錄,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總會電話聯絡,查詢一下通聯紀錄,再交叉比對許多線索,很容易就比對出來作者是誰!!

四、交叉比對前述之證據,照出嫌疑者,再行化驗嫌疑者的血液,毛髮,就可以知道有無嗑藥的事實了,那作者就呼之欲出了!!

即使這些都需要公權力來查證,問題是三番兩次的司法調查,這程序往往是很折磨人,作者受得了嗎?出版社或者何女士的保護作者之萬密不會一疏嗎?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其品項如左︰
1.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3.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Posted by: 作者確定找不出來嗎? 發表於 2005.06.16 11:00 AM

可否不回答這個帶有【釣魚】性質的問題?

掛保證,作者得到嚴密的保護。

姑媽

Posted by: 何姑媽 發表於 2005.06.16 03:40 PM

對於 不知名 "作者確定找不出來嗎?"的一點小小回應:

1. 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參照美國制度,採嚴格證據主義,書中內容僅只能作為補強證據,而非主要證據,無主要證據,法院方面將僅予以參酌,是否達到論罪或是調查程度,此言論有待商榷.

2. 被懷疑犯罪的人就可以直接被公權力強制驗血嗎? 這點我脫離台灣法律有段時間了,無積極證據佐證,這點應當也不成立.

3. 另外題外話,關於這本書言論自由的方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協同與不同意見書可以參照. 台灣的言論自由有待大家一同努力去開創. 照您的告發說法,美國這一堆研究藥物或是講藥物使用的書籍早就被告的亂七八糟了,台灣的翻譯著作呢?檢察官是否會依職權行使公權力?這是另一個考量點,法律用語中的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切記是"得"而非"應"!

4. 您所說的警方辦案程序小弟恰巧也接觸過,但我想著重於憲法層次的言論自由來探討,應該會比較有意義.

如有冒犯 還請見諒

Posted by: 馬瓜 發表於 2005.06.17 03:27 PM

有能力每天掛在msn上,以及到處逛blog的人
有必要托人代貼一紙這樣簡單幾點,完全沒回應到的聲明嗎?

讓人感覺,誠意,有點給他非常不足

Posted by: layla 發表於 2005.06.19 01:46 AM

Dear Layla:

我很好奇你怎麼知道我會msn?我沒有部落格。所以要勞煩代貼。就這麼簡單。回答問題,不是誠意不足。我針對blogger關心部落格被商業濫用的問題都很誠懇回答。我只是不能很仔細地回答某些人提出的法律質疑。因為我怎麼知道人家是不是在釣魚?我不再蹈衝動覆轍。

我再講一次,商周隸屬城邦集團(不是在展現財大氣粗),我們有自己的法務群,出版前,有沙盤推演過,作者得到完全保護。剩下的,都是商周自己要扛的責任。

不是沒誠意。釣魚者勿試!

如果是對我的「濫用部落格」有其他質疑與討論,我可以很誠意地回答,絕無問題。我打字很快。是六指琴魔級的。留言方式,你可以選擇我讓人代貼文,代轉文,或者就放留言板都可以。端看你認為哪一種比較誠意吧。

Posted by: 何穎怡 發表於 2005.06.19 02:18 AM

這件事情跟之前大塊出那本李昂的小說很像
大塊找兩大報副刊要登小說部分內容連載
但小說已經出版在即,大塊又只肯部分連載
總之就是談不成

結果大塊竟然就到處放話說,兩大報副刊屈服於出版法的壓力
還在書的封面加個大大的抗議字條,說要捍衛言論自由

真是活見鬼

其實根本沒人要檢查他,也沒人要壓迫他
卻借力施力拿這來當宣傳手段
現在台灣的出版真是越來越會走偏鋒
更令人悲哀的是,連原本應該比較有理想性的出版社或文化人
現在也來搞這招「我被迫害啦」的招式

Posted by: 出版人 發表於 2005.06.20 01:33 AM

說的沒錯

一切只是人類的種族優越論在作祟而已

真是心寒

Posted by: 邦妮 發表於 2005.06.22 07:36 PM

請問何主編:
這年頭,賣菸、賣酒,賣現金卡,還有賣信用卡
都要在廣告上加註濫用產品危害之警語,
你的《搖頭花》,有在任何你發出的文宣上,
加註過,任何的「警語」嗎?
有告訴過任何人,「嗑藥」會造成身體的任何負面影響嗎?
有嗎?
請問你會在出書後,在書本上頭加註任何形式的警語嗎?
你有在之前的任何說明文字當中,提過類似這樣的構想嗎?

大剌文化的書,好歹會用保鮮膜包起來,放上警語?
請問你會嗎?
你有打算要這樣做嗎?

最起碼,兩個作者,用他們自己的身體,去面對任何可能形式的後遺症與傷害。你呢?你跟出版社的人,有嗎?

你想賣書就直說吧,大家也會捧場,
請不要搞這種假扮成理想,實則要發窺探財的文化人。

請停止假裝。
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Posted by: 搖頭草 發表於 2005.06.23 01:43 PM

[搖頭花]是有上膠膜和「十八禁」貼紙啊。

Posted by: jeph 發表於 2005.06.23 02:11 PM

我知道作者是誰耶
其中一個職業是流浪教師~~

Posted by: sweet 發表於 2005.07. 5 02:57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