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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0日

幫樂迷打MP3下載官司的唱片公司

[聽音樂]
19990607-nettwerk.jpg標題沒寫錯,有家唱片公司非但不反對MP3下載,反而資助因為下載MP3而被RIAA(美國唱片產業協會)控告的樂迷打官司,聲稱願意支付這位樂迷所有的律師費用或敗訴的賠償金。 這家公司是總部位於加拿大溫哥華的 "Nettwerk":http://www.nettwerk.com/。 2005年, RIAA控告德州的一個普通家庭的一台電腦中儲存了六百首曲子,要求賠償九千美金。被告家庭的女兒寫email 到 Nettwerk抱怨此事,因為該唱片公司旗下藝人MC Lars有一首支持網路下載的歌叫〈Download this Song〉。 Nettwerk 得知這件事後,於2006年1月宣佈支援這位被告打官司,因為他們認為樂迷有權決定如何使用MP3。 Nettwerk 不是作慈善事業,他們認為,完全開放的態度其實有助於唱片產業在資訊時代裡賺錢。控告樂迷,用DRM(數位版權管理)技術限制樂迷只能在少數平台播放音樂,反而會限制音樂事業的發展。 Nettwerk的執行長Terry McBride在聲明稿中說明了"他的主張":http://www.savethemusicfan.com/index.html: 1. 控告樂迷,會逼樂迷使用唱片公司無法追蹤統計的 P2P軟體,如BT,如此唱片公司就無法掌握市場情報。 2. 大家都在分享音樂,連唱片產業裡的人以前也用卡帶轉錄,為什麼現在拷 MP3不可以? 3. 樂迷利用網路分享音樂,讓這些得不到主流媒體青睞的新人、獨立藝人得以傳播,被更多人聽到。 4. 唱片市場下滑,主因並非來自於P2P或盜版,而是來自於 a)電玩、電影瓜分了越來越多的娛樂市場;b)由於數位音樂不會磨損,因此消費者不再像以前因為唱片磨平了、卡帶發霉了而再度消費;c)消費者只想買專輯中最好的曲子,不要那些濫竽充數的爛歌;d)現今的大盤商只進極少數的暢銷貨,陳列出來的產品太少。 Terry McBride認為,「歌曲」有異於其他的商品,「歌曲」最奇妙的地方是:越多人聽過,它就越有價值。過去使用專輯銷售量來計算藝人的成績是錯的,手機鈴聲、演唱會門票和電視播放授權費都是收入。他呼籲同業放棄對音樂流通的嚴厲管制。 Nettwerk以行動證明他們的主張,將旗下所有音樂的MP3交給eMusic.com銷售,eMusic的最大特點是:沒有DRM,消費者買來後,想轉拷幾次都行,不像iTunes或Napster會限制轉拷次數。 不止如此,相較於主流唱片公司完全掌控藝人,包括版權,他勸旗下藝人不要將版權賣給任何一家主流唱片公司,而要自創廠牌,版權要抓在自己手上。Nettwerk幫他們行銷管理,並不擁有版權。 著名藝人如 Sarah McLachlan 和Barenaked Ladies都曾因銷量下滑而遭主流唱片公司冷凍。Nettwerk原來只是幫他們作經紀,後來開始協助作行銷,結果Sarah McLachlan和Baernaked Ladies 醎魚翻身又紅了一次。 Terry McBride 的鬼點子相當多,有些大膽到傳統唱片公司就算瘋了也不會幹,例如:把樂團整張專輯的Protools(一種音樂製作軟體)檔案開放到該樂團的MySpace頁上,這表示,任何有Protools的樂迷,都可以把這些檔案下載回去,重新混音,衍生出更多創作。 包括協助樂迷打官司也是漂亮的行銷點子:Nettwerk 的主張因膽敢與RIAA唱反調而"密集出現":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TW&q=riaa+nettwerk&btnG=%E6%90%9C%E5%B0%8B&lr=於新聞媒體,換算成廣告費,恐怕不止 9000美元。 我們不敢指望台灣的唱片公司這麼有種,有些作法對台灣樂迷也未必有效,但起碼,唱片公司應該參考 Nettwerk 對MP3和版權的態度,重新思考唱片產業可能的未來。 關於Terry McBride和Nettwerk,可參考九月號Wired的報導"〈No Suit Required〉":http://wired.com/wired/archive/14.09/nettwerk.html。 又:Flickr也是在溫哥華創業的,這個城市雖然小,但創意都很大膽。


mp3, 唱片產業, 溫哥華 | 由 jeph 發表於 2006.11.10 05:44 PM| 引用(6)

引用
愛咪囈語隨便記 於 <溫哥華指南-Vice推薦> 引用本文
文摘: 而且,它是個藥物城。 海洛因50年代如洪水般攻佔了城市。 這裡快克(crack, 註:較劣質的古柯鹼)的外送速度比Pizza快。
引用時間: 2006.11.10
鬥鬧熱 於 <鬥鬧熱的嘻嘻表演,與一段往事> 引用本文
文摘: 鬥鬧熱的嘻嘻表演,與一段往事
引用時間: 2006.11.11
麥斯萊恩的報社 於 <讓音樂自由的發聲> 引用本文
文摘: 在說明什麼是singer2.0之前,我想先說說它的由來。 我從高中開始寫歌,當時寫歌的理由很單純, 只因為心裡有某種情緒需要出口,而音樂, 就是
引用時間: 2006.11.20
愛咪囈語隨便記 於 <[摘]全球文化工業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反抗(by 孫窮理)> 引用本文
文摘: 作者鉅細靡遺地談論,從99年轟動一時的Napster被RIAA(美國唱片公業協會)控告案開始,一直談論至今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演變與反抗...
引用時間: 2006.11.22
*.:。*゚優雅的叛逆゚*。:.* ::PIXNET BLOG:: 於 <網路文摘/幫樂迷打MP3下載官司的唱片公司> 引用本文
文摘: 來自http://blog.bluecircus.net/cgi-bin/mt-tb.cgi/8301\r\n\r\n幫樂迷打MP3下載官司的唱片公司\r\n\r\n標題沒寫錯,有家唱片公司非但不反對MP3下載,反而資助因為下載MP3而被RIAA(美國唱片產業協會)控告的...
引用時間: 2006.12.25
質素な謬思~しおちゃんのこころ 於 <MP3的使用權> 引用本文
文摘:
引用時間: 2007.05.25

迴響

唔~了不起的做法!
與其防堵洪水,不如順應潮流甚至掌握潮流^^

Posted by: appleseed 發表於 2006.11.10 11:05 PM

是不是大麻抽多了有創意啊?

本來想結束emusic的帳號,看來還是繼續用好了。

Posted by: tacchang 發表於 2006.11.11 12:54 AM

其實本文的看法,跟小弟部落格文章中有異曲同工之妙
特別是 歌曲是被聽得越多越有價值,而不是去限制使用

Singer 2.0 (2) - 商業模式怎麼變 ?
http://blog.yam.com/miula/archives/2296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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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話 - http://blog.yam.com/miula/

Posted by: Miula 發表於 2006.11.11 08:52 AM

Barnaked Ladies 應該是 Barenaked Ladies

Posted by: tba 發表於 2006.11.11 03:57 PM

tac:
點子和跟大麻...我想是有點關係的 XD

tba:
已改,感謝指正。

Posted by: jeph 發表於 2006.11.12 11:30 AM

Sorry, 第一次用引用忘了設定摘要,把你的版面擠爆了,Jeph兄可以刪除。

Posted by: 麥斯 發表於 2006.11.21 03:00 PM

麥斯:
小事,修一修就好了。

Posted by: jeph 發表於 2006.11.21 10:13 PM

盼望閣下不介意,我想轉載此文啊!^^

Posted by: jovi 發表於 2006.12. 2 10:06 PM

只要是非商業使用並註明出處,歡迎轉載。

Posted by: jeph 發表於 2006.12. 4 09:39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