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樂迷打MP3下載官司的唱片公司
[
聽音樂]
標題沒寫錯,有家唱片公司非但不反對MP3下載,反而資助因為下載MP3而被RIAA(美國唱片產業協會)控告的樂迷打官司,聲稱願意支付這位樂迷所有的律師費用或敗訴的賠償金。
這家公司是總部位於加拿大溫哥華的 "Nettwerk":http://www.nettwerk.com/。
2005年, RIAA控告德州的一個普通家庭的一台電腦中儲存了六百首曲子,要求賠償九千美金。被告家庭的女兒寫email 到 Nettwerk抱怨此事,因為該唱片公司旗下藝人MC Lars有一首支持網路下載的歌叫〈
Download this Song〉。
Nettwerk 得知這件事後,於2006年1月宣佈支援這位被告打官司,因為他們認為樂迷有權決定如何使用MP3。
Nettwerk 不是作慈善事業,他們認為,完全開放的態度其實有助於唱片產業在資訊時代裡賺錢。控告樂迷,用
DRM(數位版權管理)技術限制樂迷只能在少數平台播放音樂,反而會限制音樂事業的發展。
Nettwerk的執行長Terry McBride在聲明稿中說明了"他的主張":http://www.savethemusicfan.com/index.html:
1. 控告樂迷,會逼樂迷使用唱片公司無法追蹤統計的 P2P軟體,如BT,如此唱片公司就無法掌握市場情報。
2. 大家都在分享音樂,連唱片產業裡的人以前也用卡帶轉錄,為什麼現在拷 MP3不可以?
3. 樂迷利用網路分享音樂,讓這些得不到主流媒體青睞的新人、獨立藝人得以傳播,被更多人聽到。
4. 唱片市場下滑,主因並非來自於P2P或盜版,而是來自於 a)電玩、電影瓜分了越來越多的娛樂市場;b)由於數位音樂不會磨損,因此消費者不再像以前因為唱片磨平了、卡帶發霉了而再度消費;c)消費者只想買專輯中最好的曲子,不要那些濫竽充數的爛歌;d)現今的大盤商只進極少數的暢銷貨,陳列出來的產品太少。
Terry McBride認為,「歌曲」有異於其他的商品,「歌曲」最奇妙的地方是:
越多人聽過,它就越有價值。過去使用專輯銷售量來計算藝人的成績是錯的,手機鈴聲、演唱會門票和電視播放授權費都是收入。他呼籲同業放棄對音樂流通的嚴厲管制。
Nettwerk以行動證明他們的主張,將旗下所有音樂的MP3交給
eMusic.com銷售,eMusic的最大特點是:沒有DRM,消費者買來後,想轉拷幾次都行,不像iTunes或Napster會限制轉拷次數。
不止如此,相較於主流唱片公司完全掌控藝人,包括版權,他勸旗下藝人不要將版權賣給任何一家主流唱片公司,而要自創廠牌,版權要抓在自己手上。Nettwerk幫他們行銷管理,並不擁有版權。
著名藝人如 Sarah McLachlan 和Barenaked Ladies都曾因銷量下滑而遭主流唱片公司冷凍。Nettwerk原來只是幫他們作經紀,後來開始協助作行銷,結果Sarah McLachlan和Baernaked Ladies 醎魚翻身又紅了一次。
Terry McBride 的鬼點子相當多,有些大膽到傳統唱片公司就算瘋了也不會幹,例如:把樂團整張專輯的Protools(一種音樂製作軟體)檔案開放到該樂團的MySpace頁上,這表示,任何有Protools的樂迷,都可以把這些檔案下載回去,重新混音,衍生出更多創作。
包括協助樂迷打官司也是漂亮的行銷點子:Nettwerk 的主張因膽敢與RIAA唱反調而"密集出現":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TW&q=riaa+nettwerk&btnG=%E6%90%9C%E5%B0%8B&lr=於新聞媒體,換算成廣告費,恐怕不止 9000美元。
我們不敢指望台灣的唱片公司這麼有種,有些作法對台灣樂迷也未必有效,但起碼,唱片公司應該參考 Nettwerk 對MP3和版權的態度,重新思考唱片產業可能的未來。
關於Terry McBride和Nettwerk,可參考九月號Wired的報導"〈No Suit Required〉":http://wired.com/wired/archive/14.09/nettwerk.html。
又:Flickr也是在溫哥華創業的,這個城市雖然小,但創意都很大膽。
mp3, 唱片產業, 溫哥華 | 由 jeph 發表於 2006.11.10 05:44 PM| 引用(6)